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林四和法定代理人 林哲仁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林俊誠
林麗觀林贊豐林贊忠林賛通林政廷林鈺璇游林慈娥陳棟波陳東堯陳燕招陳燕秋林美月林慈慧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785元(宜蘭縣○○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3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之面積45.355576平方公尺=1,056,7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