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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贊忠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俊誠

林麗觀林贊豐林賛通林政廷林鈺璇游林慈娥陳棟波陳東堯陳燕招陳燕秋林美月林慈慧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林四和法定代理人 林哲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且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元(每年地租3元×15倍=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附表: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號 │├───────────────────────────────┤│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年字號: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民國3年9月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甲乙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空白) ││證明書字號:字第001320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