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林四和法定代理人 林哲仁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被 告 林柏盛
林游琇婷林宸樂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鄭怡婷被 告 林世鴻
林筱菁林筱宜林筱媛林漢新林憲煌林秀華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9月1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提出祭祀公業林四和(下稱系爭祭祀公業)38年迄今之
規約、出租系爭土地與林東恩之租約(系爭租約)原本。
(二)、系爭祭祀公業於38年、39年間,就本件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坐落之土地範圍,有無分管協議?若有,分管內容為何?
(三)、系爭地上權設定是由權利人林東恩單獨聲請登記,或會
同系爭祭祀公業管理人林接興一同辦理聲請登記?上開聲請是否與當時法令相符?
(四)、本件起訴前,原告是否曾以系爭地上權無效為由,請求
塗銷系爭地上權之登記,相關事證為何?
(五)、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或定其存續期間之理由、事證?
四、被告應於108年9月1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被告就系爭租約繳納租金情形為何?
(二)、原告主張被告欠繳租金逾 2年,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催告
給付租金後,依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終止租約,有何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