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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2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恩佑被 告 徐兆煌

陳慕婕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李异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陳慕婕之訴訟代理人具狀陳報因民事委任狀尚需經駐外代表處認證,聲請本院再開辯論,有民事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53頁),經核對被告陳慕婕之出入境紀錄(見個資卷),因認本件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陳慕婕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民國 108年3月5日前提出經駐外代表處認證之民事委任狀。

四、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2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㈠、請提出原證八錄音檔案;㈡、原告主張被告陳慕婕明知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行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有何事證?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