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潘憲國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陳敬穆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朱一品律師被 告 余淑美(即被告張正川之承受訴訟人)

羅竣(即被告張正川之承受訴訟人)張哲魁(即被告張正川之承受訴訟人)張瑜珍(即被告張正川之承受訴訟人)林簡梅英(即被告林文章之承受訴訟人)林鼎華(即被告林文章之承受訴訟人)林麗惠(即被告林文章之承受訴訟人)林伽穎(即被告林文章之承受訴訟人)林惠玉(即被告林文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余淑美、羅竣、張哲魁、張瑜珍為被告張正川之承受訴訟人,應由林簡梅英、林鼎華、林麗惠、林伽穎、林惠玉為被告林文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正川、林文章分別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10

9 年6 月9 日死亡,張正川之繼承人為余淑美、羅竣、張哲魁、張瑜珍,林文章之繼承人則為林簡梅英、林鼎華、林麗惠、林伽穎、林惠玉,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8 月6 日士院108 年度查詢字第447 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各該繼承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