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潘憲國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原 告 林森
林茂男林錫湖林山泉
林光正陳麗卿林宸諒(原名林敬章)
胡惠萍林明昌張月繻林信宏
林鈺偵林俊良
林俊佑林志明林志雄林鼎華被 告 林政義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林暘勝(原名林志宏)
林正富林正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