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詹昇浩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劉福來
劉梅子劉玉蘭劉玉慧劉秀娟劉淑珍楊阿栆上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