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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詹昇浩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劉福來

劉梅子劉玉蘭劉玉慧劉秀娟劉淑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被 告 楊義貴(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福(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楊雨蓉(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楊哲棋(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楊明華(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楊靜玉(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莊楊清香(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楊素珠(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楊千慧(即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義貴、楊明福、楊雨蓉、楊哲棋、楊明華、楊靜玉、莊楊清香、楊素珠、楊千慧為被告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楊阿栆於民國108年7月27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楊義貴、楊明福、楊雨蓉、楊哲棋、楊明華、楊靜玉、莊楊清香、楊素珠、楊千慧為被告楊阿栆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上訴人即被告之民事補正狀陳明在案,故應由楊義貴、楊明福、楊雨蓉、楊哲棋、楊明華、楊靜玉、莊楊清香、楊素珠、楊千慧為被告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楊義貴、楊明福、楊雨蓉、楊哲棋、楊明華、楊靜玉、莊楊清香、楊素珠、楊千慧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楊義貴、楊明福、楊雨蓉、楊哲棋、楊明華、楊靜玉、莊楊清香、楊素珠、楊千慧為被告楊阿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