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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吳裕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切結書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新北市○○區○○○道 ○段○號19樓之7」,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足見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管轄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