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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王忠杰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被上訴人 王林錦雲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蔡瑜軒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被上訴人 王忠介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忠賢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蔡瑜軒律師」記載,應予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蔡瑜軒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王林錦雲雖曾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委任蔡瑜軒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蔡瑜軒律師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前,具狀表明解除委任關係,是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董惠平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