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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雲卿

林君豪林君翰上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被 宣告人 林志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志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林志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志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志吉為聲請人黃雲卿之夫,聲請人林君豪、林君翰之父,失蹤人於民國87年12月間向聲請人黃雲卿表示,柬埔寨由洪森總理掌握政權,亦即紅色高棉時代戰火剛結束,百廢待舉經濟蕭條,商機無限,欲至柬埔寨做商務考察,乃於87年12月12日出境至柬埔寨,因柬埔寨當時交通、通訊落後,只能用信件聯絡,大概有2至3次信件聯絡後,失蹤人即無音訊,據側面得知柬埔寨當時洪水氾濫成災,道路住宅遭受嚴重破壞,居民四處遷徙逃逸,致聲請人無法與失蹤人聯絡,其情形如下:

㈠湄公河在2000年夏秋兩季氾濫成災,洪水嚴重衝擊,自2000

年7月起已有277名居民遇害,也影響270萬人的生活,並迫使居民逃亡。

㈡1999年8月洪災、2000年7月至2001年8月間洪災、2002年1月

乾旱、2002年8月洪災,顯示失蹤人出境至柬埔寨後,該國發生天災影響人口達到270萬人。

㈢ADRC 2003年度報告,洪災嚴重損壞基礎設施和關鍵設施,

如學校和其他公共建築。災難性的現象已經連續威脅柬埔寨,尤其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產生最嚴峻狀況,受影響人口達到350萬人,再依ADRC 1999年至2002年災難信息,分別記載災難導致柬埔寨道路、交通受到嚴重破壞,居住房屋倒塌,災民四處遷徙。

㈣綜上,失蹤人於87年12月12日出境東埔寨後就遭遇該國連續

天災,造成道路、交通嚴重受損,通訊系統故障,房屋倒塌居民四處遷徙,失蹤人身陷其中,致無法與聲請人聯絡,迄今音訊全無,且遭戶政事務所為除戶登記,連其父林福仁於101年5月16日死亡,依我國習俗長子應返鄉奔喪,然聲請人竭盡心思探求失蹤人去向,仍然渺無音訊,生死不明已達7年以上,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22日將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鈞院牌示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請求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時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已明定。從而,本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聲請人主張情節,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美聯社報導、災害管理系統及譯文、ADRC 2003年度報告、ADRC 1999至2002年災難信息等在卷為證,復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兄黃祺淵到庭證稱:聲請人是伊妹妹及姪子,與聲請人黃雲卿及失蹤人沒有共同居住,大約87年底開始帶聲請人林君豪、林君翰一起住,因為他們2位爸爸不知去向,媽媽也都在工作,地點不固定,不方便照顧他們,失蹤人在國外做生意,後來聽說有債務問題,87年之後伊就沒有再看過他,也沒有跟伊聯絡,其他家人也沒有聽說有聯絡,沒有寄錢或信件回來,在88至90年間,有陌生人到伊家說要找失蹤人,都是為了要來討債等語綦詳,而失蹤人於87年12月12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資料,於90年1月31日經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國外登記,分別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9月23日移署資字第1080108579號函檢附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28日三鄉戶字第1080001476號函檢附之出境滿兩年未入境人口通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各情為真。秉此,失蹤人林志吉既於87年12月12日失蹤,計至94年12月12日失蹤屆滿7年,依法應予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予宣告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