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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55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蕭碧鳳(原名蕭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7月30日訂立協議書,就債權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權。

其占債權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㈡查債務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10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

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27364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卡本金:27364元【計算式:27364*100% =27364】。

㈢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約

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㈣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前開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蕭碧鳳(原│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27364 │名蕭米惠)│日起 │ │9 ││ │元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 ││ │ │ │95年10月10日│日止 │ ││ │ │ │起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蕭碧鳳(原│自95年10月10│至108年8月31│按月計付150元 ││ │27364 │名蕭米惠)│日起 │日止 │違約金 ││ │元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