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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 請 人 郭美春相 對 人 林竣宸(被繼承人林清標之遺產管理人)

林俊毅(原名:林文照)蘇進文林火炎林萬居林金超孔令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抵押權人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輾轉受讓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所擔保之未償債權本金新臺幣25,176,26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並辦妥不動產抵押權之變更登記,而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今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聲請人另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補正狀陳明:「聲請人郭美春固已將抵押權讓與合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欣公司),依起訴恆定原則,郭美春仍為適格當事人,合欣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仍得執本件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合欣公司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後,將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89年度執字第3682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陳報暨聲明狀、債權買賣契約書、債權暨抵押權轉讓契約書、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嗣後陳明已將抵押債權讓與合欣公司,待合欣公司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後,將聲明承受訴訟等語。惟查,民事確定判決與非訟裁定二者性質上有異,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承當訴訟之規定並未準用於非訟事件程序,縱使合欣公司聲請承當訴訟,於法難謂有據。另聲請人主張合欣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仍得執本件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是其主張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所應予審究。綜上,聲請人已將抵押債權讓與合欣公司,並非抵押物擔保範圍之債權人,即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 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註││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00│宜蘭縣│五結鄉 │五結 │ │702 │ │6,520 │全部 │ ││1 │ │ │ │ │ │ │ │ │ │└─┴───┴────┴────┴────┴────┴─┴────┴─────┴─────┘┌───────────────────────────────────────────────────┐│ │├──┬───────┬───────┬───────┬────┬───────┬─────┬─────┤│ │ │ │ │ │ 建 物 面 積 │ │ ││ │ │ │ │建築式樣│ 平 方 公 尺 │ 權 利 │ ││ │ │ │ │ ├───┬───┤ │ ││ │ │ │ │主要建築│ 地 │ 合 │ │ ││編號│ 建 號 │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 │ │ │備 註││ │ │ │ │材 料 及│ 下 │ │ │ ││ │ │ │ │ │ │ │ │ ││ │ │ │ │房屋層數│ 層 │ 計 │ 範 圍 │ │├──┼───────┼───────┼───────┼────┼───┼───┼─────┼─────┤│001 │364 ○○○鄉○○路三○○○鄉○○段70│原料堆積│ │3200.4│全部 │ ││ │ │段277號 │2地號 │場.防空 │ │0 │ │ ││ │ │ │ │避難室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