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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東方農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頌恩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昱志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繳納租金及終止租約等事件,寄發郵局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承租址(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前開通知,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存證信函及信封等影本為證,然經查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而聲請人未曾向該址為送達,執此,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