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蘭智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余江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霈瑩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 日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