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家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 告 陳清俊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法扶律師)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陳清俊起訴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之不當得利事件,依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6,790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1,330元,茲因原告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