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美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正源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對相對人黃正源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