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連本件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