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曾裕翔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被 告 鉅盟企業社即游寶玉被 告 溢基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學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265元【計算式:57,765元(醫療費用)+720,000元(醫療期間工資補償)+127,500元(看護費)+600,000元(精神慰撫金)=1,505,265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惟徵諸原告聲明請求之其中「醫療期間工資補償720,000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該部分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3,910元(計算式:7,820÷2=3,910)。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9元(計算式:15,949-3,910=12,03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