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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陳瑋玲被 告 陳麗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積欠租金,已依法終止租約,被告仍無權占有租賃房屋。故請求被告:⑴遷讓返還租賃房屋、⑵給付欠繳租金新臺幣(下同)68,000元、⑶被告終止租約後無權占有租賃房屋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核,前開⑴之請求依該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21,200元;⑵之請求為⑴之附帶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⑶之請求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與⑴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總計為38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