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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吳智瑋訴訟代理人 郝中興律師

游儒倡律師被 告 呂清安原告請求清償債務及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