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吳宏章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朱一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欽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