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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宋毅祥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被 告 林秀慧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7,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