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 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