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吳麗紅等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本於被告黃吳麗紅債權人之地位(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2)及其上同段10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吳麗紅所有,以求償其債權。而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09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4,300元/㎡x1,370㎡x應有部分252/10000+房屋現值149,400元=643,0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原告之債權額240萬元。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有之利益,僅為643,0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3,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二、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游○○」非真實姓名,亦未載該被告住所或居所地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應依法具狀補正到院(須含補正後繕本)。併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撤銷贈與等事件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