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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被 告 陳永聰

陳蕭含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