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郭宇傑
郭靜儒被 告 李財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財富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