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林玨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月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原告應查報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三、請提出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暨異動索引。
四、被告陳麗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