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李胤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又系爭土地之總價額為7,970,78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490.8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7,970,784元),該價額顯高於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即5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