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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賴國龍被 告 林進昌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