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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吳世凱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余席文律師被 告 羅月珍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變更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而上開土地之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見本院卷第2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