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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被 上訴人 林家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