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瑞菁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訴訟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