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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許寶錦被 告 黃英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狀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給付損害賠償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有關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3,2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