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號原 告 吳宏章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朱一品律師被 告 張錫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前以108 年度補字第129號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