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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連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第84條第2項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查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解散在案;而被告公司之全體股東為鄭達三、趙健蓉、方惠雲、朱元若,其中鄭達三業於107年11月30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司繼字第38號裁定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鄭達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前揭規定,應以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為本件訴訟法定代理人。原告於108年2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原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達三已死亡,則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款等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