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陳嘉君被 告 林忠賢
林忠文林忠吉林碧花林阿招林金美兼上列林忠吉、林碧花、林阿招、林金美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