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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陳嘉君被 告 林忠賢

林忠文林忠吉林碧花林阿招林金美兼上列林忠吉、林碧花、林阿招、林金美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