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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列被告「林□□」、「林□□」、「林□□」為被告,惟被告「林□□」、「林□□」、「林□□」究係為何人有所不明,難認合於前開規定,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載明該被告「林□□」、「林□□」、「林□□」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應提出被告等人含記事欄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按其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日期: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