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複代理人 朱一品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吳家慶被 告 林碧花
林阿招林金美林忠吉兼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忠雄被 告 林忠文上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被 告 林忠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