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複代理人 朱一品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吳家慶被 告 林碧花

林阿招林金美林忠吉兼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忠雄被 告 林忠文上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被 告 林忠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