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0號聲 請 人 張金農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主張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4所列被告陳文隆、陳錦雄、陳翠容、陳江鵬、陳淑惠對所列提存金無繼承權,聲請更正原判決等語,經查並非前揭規定所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