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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彭秀雲

張派熖王旺生前列 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複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被 告 歐美珠

陳雅嬿陳華玲兼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延昭被 告 林敏彥

曹林彩雲林錦蘭林寶蓮劉林麗卿趙林秋燕林珪璋陳沈阿奚陳碧珠陳炳坤陳錫堅陳碧惠陳碧蓮兼前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財益被 告 陳俞阿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陳大憨」之記載,以及原裁定主文關於「陳大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