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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八德計程車行法定代理人 邵文瑞被 告 呂東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紙可參。準此,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