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曾麗榮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程昱菁律師被 告 陳飛龍

鄭聰明陳麗琴吳美許阿園蔡素珠陳王彩月上列原告曾麗榮與被告陳飛龍等人間請求確認身分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惟查,本件住持身分係與所屬寺廟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得為管理使用所有廟產,為具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7,335元,扣除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陳飛龍、鄭聰明、陳麗琴、吳美、許阿園、蔡素珠、陳王彩月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