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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吳肇惠

吳肇揚吳芬芳吳鎮崇(兼吳薰之繼承人)吳旻樺吳贊勲吳賛禮吳賛繞陳成煜陳淑柔施賴素卿陳志堅陳志鴻陳玲妃陳玲淑胡吳南華吳宣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複 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原 告 吳肇凱

劉慶國劉慶華杜吳淑鑾吳慧貴吳淑梅吳振榮(兼吳薰之繼承人)吳安娜(兼吳薰之繼承人)吳楊宜慈吳建宏吳建生吳秀燕陳彥儒陳彥倫陳彥揚陳意潔陳淑怜陳淑悅吳曄穎劉姈呅被 告 1邱高和美

2邱銘芳3邱于奕4邱明清5邱惠珠6邱鄒桂美7邱松霖8邱維桐9邱惠玲10邱惠真11陳呈祥12陳昕楷13陳妤婕14陳妤瑄上 三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楊蘇施被 告15林芳南

16林秉信17林倩嬬18林忞蓁19林佳潔20林佳靜21李東葆22李應慶23李應宏24楊美麗25楊景坤26陳惠宜27楊惠恩28陳文雄29謝陳阿鰇30黃陳阿棗31江 香32邱浚楷33邱育如34邱耀東35陳邱阿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昌季被 告36邱阿暖

37邱文賢38邱玉丹39邱寶貴40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湯心妹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複 代理人 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邱高美和」之記載,應更正為「邱高和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