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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3號抗 告 人即原告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