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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陳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他1252簽結之檢察官、余麗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無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可資記載。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次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6條亦著有規定。準此,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被害人得向公務員或國家請求賠償。若公務員之違背職務係出於過失者,則被害人只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故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後,公務員因一般過失而違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者,即毋庸依民法第186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害人對因此所受損害可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由國家負賠償之責,國家賠償法於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有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時,相較民法上開規定,自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應優先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國家賠償法甚明。復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國家就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而同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又依現行訴訟制度,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基於審理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他資料,為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係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之見解為之。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若執行此等職務之公務員,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則其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事實,已甚明確,非僅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而己,於此情形,國家自當予以賠償,方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本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28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準此,職司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限於「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情形,國家始負賠償責任。倘對於職司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主張因其執行職務故意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據民法第186條規定請求該公務員個人賠償損害時,就關於公務員個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應與國家賠償責任立於同一標準。

四、原告主張其提起之刑事告訴經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252號承辦檢察官簽結,並經被告余麗貞同意簽結,使原告對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信賴受有損害,並使原告喪失對於法治國保障權益之信賴,爰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依上開說明,國家賠償法於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職務有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時,相較於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原告應優先依國家賠償法,而非逕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方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均為檢察官,且均無因參與追訴原告所指案件犯職務上之罪而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之情事。從而,原告訴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附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影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