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被 告 蔡麗秋
方惠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顯示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交易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原告僅繳納23,275元,尚不足22,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