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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王建發被 告 王建興兼 訴 訟代 理 人 王陳金里被 告 王麗珠

王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 項原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擴張及減縮,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王惠娥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朝英之配偶及子女,王朝英於生前即民國105 年10月15日,就其名下土地、房屋及現金立有分贈認證書(下稱系爭分贈認證書),系爭分贈認證書業經王朝英及其全體繼承人即兩造親自簽名、蓋章表示同意,兩造亦已按照系爭分贈認證書之約定,受贈分得現金部分,詎王朝英死亡後,被告卻未依系爭分贈認證書之約定配合辦理登記,致原告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原告所有,另被告王建興於108 年8 月6 日立下聲明書(下稱系爭聲明書),聲明將其依系爭分贈認證書約定受贈部分即宜蘭縣○○鄉○○0 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1/

2 ,同意由原告取得,爰依系爭分贈認證書及系爭聲明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王建興、王陳金里:王朝英很早就說要這樣分等語。

(二)被告王麗珠:伊確實有在系爭認證書上簽名蓋章,伊等兄弟姐妹是因為體諒原告,不想跟原告相爭,所以本來就願意給付給原告,但是原告態度不好,所以不願與原告和解,請法官依法判決等語。

(三)被告王惠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陳述略以:伊確實有在系爭認證書上簽名蓋章,但是原告態度不好,所以不願與原告和解,請法官依法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分贈認證書、系爭聲明書、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參以系爭分贈認證書約定王朝英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係由原告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其餘2 分之1部分由被告王建興取得,另現金部分則由被告王陳金里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告王建興取得800 萬元、被告王麗珠及王惠娥各取得600 萬元,而系爭分贈認證書經王朝英及兩造均於其上簽名及蓋章,且現金部分業已依系爭分贈認證書之約定分配完畢等情,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再系爭聲明書亦據被告王建興載明依系爭分贈認證書約定由其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其餘2 分之1 部分,同意放棄並由被告王建興取得,並據被告王建興蓋章於其上。準此,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其餘2 分之1 部分,俱應由原告取得一節,足堪認定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分贈認贈書及系爭聲明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分贈認贈書及系爭聲明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附表一: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202 │2,341.06 │ 1/1 ││ │ │ │ │ │ │ │ │├─┼───┼────┼───┼───┼──────┼───────┼──────┤│2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2 │35.09 │ 1/1 ││ │ │ │ │ │ │ │ │├─┼───┼────┼───┼───┼──────┼───────┼──────┤│3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3 │13.6 │ 1/1 ││ │ │ │ │ │ │ │ │├─┼───┼────┼───┼───┼──────┼───────┼──────┤│4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5 │126.76 │ 1/1 ││ │ │ │ │ │ │ │ │├─┼───┼────┼───┼───┼──────┼───────┼──────┤│5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8 │85.42 │ 1/1 ││ │ │ │ │ │ │ │ │└─┴───┴────┴───┴───┴──────┴───────┴──────┘附表二:

┌────────────────────────────────────────┐│土地部分: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202 │2,341.06 │ 1/2 ││ │ │ │ │ │ │ │ │├─┼───┼────┼───┼───┼──────┼───────┼──────┤│2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2 │35.09 │ 1/1 ││ │ │ │ │ │ │ │ │├─┼───┼────┼───┼───┼──────┼───────┼──────┤│3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3 │13.6 │ 1/1 ││ │ │ │ │ │ │ │ │├─┼───┼────┼───┼───┼──────┼───────┼──────┤│4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5 │126.76 │ 1/1 ││ │ │ │ │ │ │ │ │├─┼───┼────┼───┼───┼──────┼───────┼──────┤│5 │宜蘭縣│壯圍鄉 │吉祥二│ │ 528 │85.42 │ 1/1 ││ │ │ │ │ │ │ │ │├─┴───┴────┴───┴───┴──────┴───────┴──────┤│建物部分: │├──┬──────────────────────────────┬──────┤│編號│ 門 牌 號 碼 │ 權利範圍 │├──┼──────────────────────────────┼──────┤│ 1 │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 1/1 │├──┼──────────────────────────────┼──────┤│ 2 │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 1/1 │└──┴──────────────────────────────┴──────┘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