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代 理 人 周嘉明相 對 人 林哲良(原名林峰山)
卓倇如(原名卓麗芳)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林志嵩律師」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破產宣告事件,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志嵩律師業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具狀解除委任,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