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45號聲 請 人 楊弘川(即被繼承人陳國慶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墊被繼承人陳國慶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參仟貳佰零參元。
核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國慶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2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國慶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有座落於宜蘭縣○○鄉○○○段○○○○○號,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2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將上開土地拍定,今聲請人擬進行參與分配之強制執行程序,爰向法院提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陳國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即新臺幣(下同)58,500元及相關管理費用3,203元。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國慶遺產清冊、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28號民事執行處函、擔任陳國慶遺產管理人工作日誌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規費收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件為證。
(二)本院職權查核聲請人業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收受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28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之文書,經本院職權調取108年度司繼字第327號、108年度司家催第28號及109年度司執字第1328號卷證查核無訛。
(三)本件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主張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核算,惟查上開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僅屬行政規則性質,其本無拘束法院之效力,且該要點並未規範核定遺產管理報酬之要件為何,本院自無從採納,且民法第1183條既規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則由法院代親屬會議酌定報酬時,亦應衡量遺產管理人就管理事件所付出之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國慶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單純程度,然衡酌聲請人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第一審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復斟酌聲請人執司地政士而非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0,000元【計算式:15,000元(例如:109年度司執字第132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及相關陳報、文書收受等)+15,000元(例如: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及其他管理遺產事務等)】。另計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所代墊費用,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卷宗核閱無誤,且復核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相符一致,堪信為真。則代墊費用合計為3,203元【(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2,203元已支出之代墊費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